包辦婚姻的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系,請看下面的舉例說明:蘇某和單某原本并不認識。1985年,蘇某高中畢業(yè),剛剛20歲。一天,媒婆來到蘇家,為蘇某說親,男方即是單某,已經30多歲,因童年曾患過小兒麻痹癥,至今還下肢殘疾,30多歲說不上媳婦。單某的父母都是村里的干部,家中有錢有勢,他們見蘇某模樣俊俏,又身體健康,希望兒子能娶蘇某為妻,以使單家能有健康的下一代。一開始,蘇母堅決不同意這門親事,一則女兒年齡小,二則單某是個殘疾人,蘇母不想讓女兒受苦。但經不住媒人的軟硬兼施,也就同意了這樁婚事。蘇某聞訊后,啼哭不止,堅決反對母親為自己包辦婚事。姑娘心中已有了心上人田某。蘇母便對蘇某打罵,以罰跪相逼。有一次蘇母甚至拿出一瓶敵敵畏,揚言如果不同意婚事即死給蘇某看。蘇某無奈,違心地同意這樁婚事。出嫁后,蘇某天天愁眉不展,丈夫單某為人木訥,公婆又專橫,經常打罵蘇某。蘇某終于忍無可忍,于結婚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“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,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。”根據這一規(guī)定,結不結婚,以及和誰結婚,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,一廂情愿強迫他人或包辦他人婚姻都是違法的。本案中,蘇母擅自包辦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違法的,而蘇某在母親威逼下答應婚事是違心的,蘇某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她與單某的婚姻關系的要求是正當的,依法應予支持。由此我們可以看出,包辦婚姻的一方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