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教養(yǎng)人員在勞教期間要求結婚法律是否允許的問題,讓我們先來看看下面的具體事例:田某1994年因扒竊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(yǎng)2年。在勞教期間,與勞教人員肖某建立了感情,二人在改造中相互幫助,鼓勵對方好好改造,重新作人。田某和肖某向管教提出結婚申請,管教人員勸告二人在解除勞教后再結婚,但田某、肖某認為如果二人結了婚,更有利于自身改造。管教人員同意了二人的申請,田某、肖某到結婚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,結為夫妻。
關于正在接受勞動教養(yǎng)的人員在勞教期間的婚姻問題,公安部早在1962年3月13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解決部分勞教人員婚姻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》中規(guī)定,“對于勞教前確有婚約關系的,現(xiàn)在雙方要求結婚,或已經離婚又要求復婚,都應當允許向政府登記結婚或復婚。”“對未婚的或已正式離婚的,男女勞教人員,相互間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,并且要求結婚的,可根據(jù)情況勸他們解除勞教后結婚,如勸說無效,亦應準予向政府登記結婚。”所以,田某、肖某雖為被勞教人員,但仍享有婚姻自由,依法可以登記結婚,管教人員的處理是正確的。因此,勞動教養(yǎng)人員在勞教期間要求結婚也是完全可以的。